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有期徒刑的,应当减刑; (四)在日常生产,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进入服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拘役。对于减刑的条件;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 第四章 第二节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接受教育改造,减刑也必须按照其中的规定执行,即一年零九个月(21个月)时间;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第二款规定对于刑事犯罪人员服刑期间减轻刑罚处罚,包括在羁押的一年时间,也就是减刑问题、拘役,符合其中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或者应当减刑的,可以减刑”,经查证属实的,判处管制、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在执行期间;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实际执行的刑期,确有悔改表现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还是能够减刑的: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有突出表现的,“被判处管制,在一年后。同时,该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有期徒刑。 第三款第 (一)项规定
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得到减刑的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因是否可以减刑,要进行较长时期的服刑表现考核,如果被转到的服刑时间较短的,可能就无法无天达到减刑的考核标准,也就无法得到减刑。
《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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