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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无房无户口,如何分割,离婚时如何补偿

董** 山西-临汾 离婚咨询 2021.01.21 19:54:51 485人阅读

离婚后一方无房无户口,如何分割,离婚时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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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这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关系,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依照规定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才可调节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不能分室居住的。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要求暂住的。在此情况下,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应征求自管公房单位的意见。离婚时,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人民在处理时,经自管房单位的同意,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

2021-01-21 19:56:51 回复

夫妻间商品房权属的分割问题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况: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
这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婚前财产。
三、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四、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一、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二、解除同居关系财产怎么分割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按共有财产处理的仅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资配置的财产,也就是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无法分清权属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
3、适用婚姻法《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应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婚姻无效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都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具体处理原则却各不相同。要是你在生活中遭遇了这样的问题,保险期间还是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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