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建筑物下水的设计有缺陷,例如弯路过多,导致容易积淀沉积物导致堵塞,或发包人在竣工验收期间,未按照设计图纸、质量证明、国家限定的工程验收规范或质量验收准则进行验收,发包人作为开发单位亦有职责。对于下水道通常采用通球实验,如果相关的通球实验符合国家准则,则发包人及承包人不存在犯错,不必负责。否则应承受肯定的职责。
2、对于下水管线设计合法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设计准则的情形下,在使用环节之中出现的楼上或楼下居民不正常使用导致的堵塞,由不正常使用的一方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但是对于究竟是哪一方不正常使用了,向下水道排放了不该排放的东西,导致堵塞,相关提议主张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如果无证据或证据不够以证明己方观点,由负有举证职责的一方承受举证不利的后果。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79条、282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2条
工地上不带安全帽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国家对劳动者个人没有罚款规定,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所谓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指制度内容合法,经过民主讨论,由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制定,且经过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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