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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为多久

廖* 福建-漳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1.01.20 22:30:16 322人阅读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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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担保有期限。担保期限按担保方式不同来分别计算:
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021-01-20 22:31: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是多久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
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最高人《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就是一般保证责任。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连带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连带责任又以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成立要件。而《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是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情简介】:
2月16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三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陈某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期间。3月15日,刘某要求张某在5月20日前归还借款,后无果,刘某遂于10月28日向提讼。诉讼中,对于陈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产生争议。被告陈某认为:其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2月16日抑或是刘某主张还款之日即3月15日起计算。无论按照哪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都已过去,其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则认为,陈某的保证期间应自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
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保证合同,相对借款合同而言,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陈某承担的保证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同时,陈某在借条上没有对保证责任方式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陈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三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对担保期限的认定。保证期限的长短,关系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限的长短,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可见,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长短,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保证合同中既没约定借款期限,也没约定保证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而言,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定。但是,6个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讼,其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保证人,要想避免保证责任,也应当注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对保证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可见,就本案而言,刘某于3月15日要求张某在5月20日前归还借款,那5月20日就是张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张某的保证期限就是该日起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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