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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为救自杀的人(用脚踢回)致轻伤是否

ask****416 甘肃-兰州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1.01.20 21:28:41 318人阅读

消防员为救自杀的人(用脚踢回)致轻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我认为不构成,因为他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法益而牺牲小的法益,是否是这样?以及故意伤害罪侵犯了什么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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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消防员因公死亡,可以追授为烈士。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死者遗属,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法律链接:《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2021-01-20 21:51:41 回复

正当防卫分为有限正当防卫权和无限正当防卫权,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导致罪犯死亡的属于无限正当防卫权范畴。当自己或他人生命正在受到非法侵害,且严重威胁,不采用极端手段不能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一是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二是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三是不采用极端手段(比如剥夺罪犯生命)不足以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个真实案例, A在夜里被 B未遂,B持刀进行抢劫,后发现A是同学的姐姐,欲灭口,A在身中三刀的情况下,掏出包里的裁纸刀乱砍,B没注意A手中有刀,被割断颈部大动脉死亡。A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还有一个,甲采用尾随年轻女子入室抢劫,先前已经作案多起,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被,后甲尾随乙,乙开门后,甲推乙抢进房屋,对乙实施持刀抢劫,后有实施,乙夫丙正好回家发现,夫妻合力制服甲,并捆绑报警。后丙了解到甲已对乙实施了非常气氛,拿出菜刀砍死甲。丙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罪,因为甲已经丧失抵抗能力。还有一个,体校学生A某经常受到B、 C、 D的无故殴打,多次被打成轻微伤,但碍于三人的,不敢向学校反映,后B再次碰见A时用腰带揍A,A掏出水果刀闭着眼睛乱刺,但刺死B,,其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有限正当防卫权和无限正当防卫权,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导致罪犯死亡的属于无限正当防卫权范畴。当自己或他人生命正在受到非法侵害,且严重威胁,不采用极端手段不能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一是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二是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三是不采用极端手段(比如剥夺罪犯生命)不足以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个真实案例,
A在夜里被
B未遂,B持刀进行抢劫,后发现A是同学的姐姐,欲灭口,A在身中三刀的情况下,掏出包里的裁纸刀乱砍,B没注意A手中有刀,被割断颈部大动脉死亡。A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还有一个,甲采用尾随年轻女子入室抢劫,先前已经作案多起,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被,后甲尾随乙,乙开门后,甲推乙抢进房屋,对乙实施持刀抢劫,后有实施,乙夫丙正好回家发现,夫妻合力制服甲,并捆绑报警。后丙了解到甲已对乙实施了非常气氛,拿出菜刀砍死甲。丙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罪,因为甲已经丧失抵抗能力。还有一个,体校学生A某经常受到B、
C、
D的无故殴打,多次被打成轻微伤,但碍于三人的,不敢向学校反映,后B再次碰见A时用腰带揍A,A掏出水果刀闭着眼睛乱刺,但刺死B,,其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有限正当防卫权和无限正当防卫权,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导致罪犯死亡的属于无限正当防卫权范畴。当自己或他人生命正在受到非法侵害,且严重威胁,不采用极端手段不能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一是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二是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三是不采用极端手段(比如剥夺罪犯生命)不足以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个真实案例,
A在夜里被
B未遂,B持刀进行抢劫,后发现A是同学的姐姐,欲灭口,A在身中三刀的情况下,掏出包里的裁纸刀乱砍,B没注意A手中有刀,被割断颈部大动脉死亡。A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还有一个,甲采用尾随年轻女子入室抢劫,先前已经作案多起,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被,后甲尾随乙,乙开门后,甲推乙抢进房屋,对乙实施持刀抢劫,后有实施,乙夫丙正好回家发现,夫妻合力制服甲,并捆绑报警。后丙了解到甲已对乙实施了非常气氛,拿出菜刀砍死甲。丙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罪,因为甲已经丧失抵抗能力。还有一个,体校学生A某经常受到B、
C、
D的无故殴打,多次被打成轻微伤,但碍于三人的,不敢向学校反映,后B再次碰见A时用腰带揍A,A掏出水果刀闭着眼睛乱刺,但刺死B,,其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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