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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交了五年社保,国家征用土地补了五年

ask****277 浙江-丽水 工资福利咨询 2021.01.20 21:14:11 318人阅读

请问我父亲交了五年社保,国家征用土地补了五年社保,十年社保父亲不在了,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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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开展实地调查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同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作出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交付土地。

2021-01-20 21:27:1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29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参与等民主权利。各地要认真落实〔2006〕29号文件的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解决,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项目、听证等程序,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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