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夫妻双方要共同偿还的债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第25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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