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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年支付利息的形式获得收入的那类借款,因近几年债务人利息未按时给付?

ask****828 安徽-芜湖 债务纠纷咨询 2021.01.17 18:05:33 426人阅读

你好,请问经过多次催促,债务人连本带利都不还款,且债务人称自己目前没有资产供偿还,经了解,他没有任何房产等固定资产,请问: ①如果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讨要欠款,除了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需要其他的证据材料吗 ②如果通过法律手段证明他确实没有资产供偿还,又该如何处理呢 ③这类案件起诉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吗 ④从起诉开始到结束大概需要支付多少的律师费呢,律师费是怎么计算的呢 PS:该借款是借给他人,以每年支付利息的形式获得收入的那类借款,因近几年债务人利息未按时给付,有无力偿还借款的可能性,又因为家里子女上大学开销过大,现希望债务人将借款本息一同归还以供子女现在以及将来读书发展需要,特来咨询,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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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咨询解答:8486条

你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实中很多人欠钱不还,给出借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困扰。面对这种情况,如果协商无果,建议尽快采取诉讼途径解决,以免过了诉讼时效后无法主张权利。为保护你的个人隐私,你的具体问题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点击我头像复制手机号添加V信进行一对一详细分析。

2021-01-17 21:2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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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芜湖 咨询解答:3791条

你好,还需要支付借款的凭证和对方的身份信息,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执行,任何案件都有诉讼风险,律师费可以面谈

2021-01-17 18:42:30 回复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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