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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贪污罪中" 利用职权上的便利

田* 湖南-湘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1.16 20:20:44 305人阅读

如何理解贪污罪中" 利用职权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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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哪些具体形式“最高人民2003年印发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则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21-01-16 20:22:4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等于只能直接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经手或者使用的财务,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后报销差旅费,属于职务行为,但其使用假票据乘机骗取、冒领非本人经管的公款,也是行为。同样是公家公务人员,如果报销私人医药费,乘机涂改收据,骗取巨额公款,由于不是因公务报销,并未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只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手段各种各样,但主要是侵吞、盗窃和骗取公物占为己有。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就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而作出的解释。所谓“主管”,是指行为人本人虽然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是对公共财物的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的决定权、决策权。比如国家的市长、县长、处长、科长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甚至下属单位公共财物的权力。“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公共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权。比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具有管理本单位财务、直接掌管资金的权力。“经手”,是指行为人虽无决定对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共财物进行调拨、统筹、使用的权力,也不具有管理、处置公共财物的职权,但因为工作需要、公共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公共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有人认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具有,而“经手”公共财物的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也只是就“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言的。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没有依据,事实上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比如,承包经营国有企业的人员,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对于自己承包的国有企业就具有调拨、统筹公共财物的权力,无疑属于“主管”公共财物;而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出纳也是“经手”公共财物的人员,谈不上“主管”和“管理”公共财物。所以,人为地限定“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适用的人员范围,可能会不当地限制罪成立的范围。

您好,针对您的贪污罪职务上的便利怎样理解问题解答如下, 罪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等于只能直接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经手或者使用的财务,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后报销差旅费,属于职务行为,但其使用假票据乘机骗取、冒领非本人经管的公款,也是行为。同样是公家公务人员,如果报销私人医药费,乘机涂改收据,骗取巨额公款,由于不是因公务报销,并未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只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手段各种各样,但主要是侵吞、盗窃和骗取公物占为己有。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就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而作出的解释。所谓“主管”,是指行为人本人虽然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是对公共财物的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的决定权、决策权。比如国家的市长、县长、处长、科长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甚至下属单位公共财物的权力。“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公共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权。比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具有管理本单位财务、直接掌管资金的权力。“经手”,是指行为人虽无决定对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共财物进行调拨、统筹、使用的权力,也不具有管理、处置公共财物的职权,但因为工作需要、公共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公共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有人认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具有,而“经手”公共财物的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也只是就“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言的。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没有依据,事实上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比如,承包经营国有企业的人员,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对于自己承包的国有企业就具有调拨、统筹公共财物的权力,无疑属于“主管”公共财物;而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出纳也是“经手”公共财物的人员,谈不上“主管”和“管理”公共财物。所以,人为地限定“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适用的人员范围,可能会不当地限制罪成立的范围。

您好,针对您的贪污罪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问题解答如下, 罪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等于只能直接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经手或者使用的财务,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后报销差旅费,属于职务行为,但其使用假票据乘机骗取、冒领非本人经管的公款,也是行为。同样是公家公务人员,如果报销私人医药费,乘机涂改收据,骗取巨额公款,由于不是因公务报销,并未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只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手段各种各样,但主要是侵吞、盗窃和骗取公物占为己有。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就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而作出的解释。所谓“主管”,是指行为人本人虽然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是对公共财物的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的决定权、决策权。比如国家的市长、县长、处长、科长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甚至下属单位公共财物的权力。“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公共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权。比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具有管理本单位财务、直接掌管资金的权力。“经手”,是指行为人虽无决定对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共财物进行调拨、统筹、使用的权力,也不具有管理、处置公共财物的职权,但因为工作需要、公共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公共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有人认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具有,而“经手”公共财物的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也只是就“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言的。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没有依据,事实上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比如,承包经营国有企业的人员,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对于自己承包的国有企业就具有调拨、统筹公共财物的权力,无疑属于“主管”公共财物;而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出纳也是“经手”公共财物的人员,谈不上“主管”和“管理”公共财物。所以,人为地限定“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适用的人员范围,可能会不当地限制罪成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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