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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六项是什么?

周** 新疆-伊犁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1.16 11:22:46 440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六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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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021-01-16 11:24:4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法150条第一款第六项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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