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有过错叫打架,单方过错叫殴打。要看具体经过追问:我爱人是这样被人殴打的:打人的黄四娃,长期用砂石堆在我爱人的摊位上,时间长达一个月之久。我膦人轻言细语跟他说,他却说,他想堆在哪里就堆在哪里,于是我爱人跳在他的修那个劣质商品楼的斗车上,要求他把占摊位的砂石移开,可是他却恼羞成怒,一下把她从斗车上推了下去。然后她就骂他,他就理所当然的打了。耳光,脚尖,提起来甩,把人甩在砖块上,河沙上,可能那个腰椎就是这样造成的。她拉过一把洋铲,他一下抢过去,用洋铲打她她气极了用砖头甩他,他抓起砖头就要猛砸她,好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我来回答你吧!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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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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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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