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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物业费的法律依据

李** 安徽-蚌埠 其他咨询 2021.01.15 21:57:30 350人阅读

预收物业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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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预收,每个地区的物价局规定的预收月份不同,物业公司为了提高服务质量,需要一定的预付物业费流动资金作物业服务准备,只有在物业费资金不断的滚动中更好延续物业服务。
物业费收取能够达到良性循环,物业服务会越做越好,反之就越做越差,为了达到业主与物业公司双赢,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及时缴纳物业费。

2021-01-15 21:59:3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小区外的门面房是否收取物业费,需要看是否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所谓物业服务收费,只能在产生了物业服务之后,才可以收取。物业服务主要有保洁、秩序维护、设备管理、代收水电费等,如果没有产生上述服务,只以“业主身份”作为依据来收取物管费,不符合法律公平交易的精神。
二、如果门面房是面向街道的,不是在小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业主不是生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居民,业委会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代表这部分业主,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这些业主和物业没有建立物管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可不支付物业管理费。除非物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业主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三、如产生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您好,物业费的缴纳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如果你所在的小区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你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示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合同中查找明确的约定。一般物业费从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收取。对于房屋未达到交付标准的,业主可拒绝收房。一旦收房就标明已接受现在的交房情况,就需缴纳物业费。例如:2015年6月18日交房,物业费从2015年6月18日开始缴纳。如果合同中是按年缴纳的,下一年度2016年6月18日缴纳物业费。如果2015年6月18日交房,物业公司收取2016年6月18日之后年度的物业费,即跨年度收费,这样是不合法的。业主有权拒绝缴纳,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您好,针对您的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很多买了房的业主们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验房时物业公司会要求业主预交一段时间的物业费,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此,若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可以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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