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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被告上诉,低保户能免交诉讼费吗

陈** 天津-滨海新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1.15 10:19:33 320人阅读

一审后,被告上诉,低保户能免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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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向一审申请免交诉讼费。见: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021-01-15 10:20:33 回复

可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向一审申请免交诉讼费。见: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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