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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就是2017年最新的诈骗罪辩护词范本,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作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透支的数额,加上---日又还款一万元的事实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诈骗的金额为58682.63元,数额不大,虽然该数额已经达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起点,但毕竟是数额有限,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如果这些透支数额平均分配到5个银行,每家银行也仅仅一万多点,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次,被告人虽然使用信用卡实施了刷卡消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从其消费用途来看,都全部用于生活消费性支出,相对于其他用途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张恩钊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合以上两点,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办理信用卡时,前期还款非常及时,没有不良记录,其办卡动机非常单纯,就是为了生活方便,并没有要刻意的去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只不过后来出现一系列变故(比如自己受到伤害需要医疗、父母生病等)才导致还款不及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不及时还款的后果,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诈骗来发家致富,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的犯罪份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后果,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张恩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愿意赔偿。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另一方面被告人虽然家庭不是很富裕,但是仍然积极的向法表态积极想办法赔偿,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被告人认罪服法和真诚悔罪的态度。
七、发卡银行存在管理漏洞是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发卡银行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发卡银行为了片面追求利益、盲目争夺客户,在信用卡办理方面存在审核不严等漏洞,在现实生活中,就连没有任何收入的学生等群体都能办理大量的信用卡,足见发卡银行利益熏心,根本不管自身风险防范。辩护人认为发卡行在审核发放信用卡时至少要做身份信息、收入等信息方面的审查和落实,而本案发卡行仅凭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单的信息核准发卡,发卡行本身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认为作为发卡银行,不能依仅仅靠国家的刑法来防范自身风险,最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完善信用卡的办理,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犯罪的发生。辩护人曾经给某银行做过常年法律顾问,知道该银行在催收信用卡的时候,往往就搬出国家刑律进行吓唬,在催收时,就说再不还就告你信用卡诈骗,迫使持卡人就范,辩护人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制度来办卡,也许不会有今天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2017-02-06 11:4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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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院批准,于--日被执行逮捕,现该案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之兄--委托,担任--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由于时间仓促,正在等待贵院安排阅卷。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依法会见了---,并向其家属了解了相关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初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并希采纳。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所涉案的四笔信用卡其透支真实金额远远小于侦查中所认定金额,且透支款息现已清偿,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持有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息未及时归还事出有因,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且现已全部清偿。
据--向本律师陈述,--因建设银行一张本金为18059元的信用卡透支超期未归还,因而被立案侦查。事实是,--虽未按期归还,但事出有因,并非“恶意透支”。其
一,此卡---使用多年,且由普通卡升级成金卡,一直信誉良好;其
二,在2013年4月银行催收时--因对建行所收的利息和滞纳金有异议,与建行工作人员交涉中产生矛盾,但并没有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其
三,--在2013年2月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成轻伤住院治疗,同时因受伤住院公司运转不灵,资金出现困难,因而耽误了还款,属于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归还。总的来说,--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认定其是“恶意透支”于法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的相关规定,对“恶意透支”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明确的解释)。同时,在案发以后,其家属也积极帮助其清偿了该建行信用卡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二、---持有的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存疑,且现已全部清偿。
据--陈述,--另有两张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本金48409元,另一张透支本金1477元,也被纳入犯罪金额。辩护人认为:该两张银行卡是否符合《解释》第6条“恶意透支”认定的条件,是否作犯罪化处理,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由于辩护人尚未阅卷,故只能存疑。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该两笔中行信用卡透支款息在案发以后,其家属也代--全部清偿。
三、陈某芝持有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息业经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进入执行程序,该笔透支款息不应计入本案涉案金额。
据--芝陈述,--------------据此,侦查机关将陈某芝在招行信用卡透支的本金159397元作为涉案金额,进行立案侦查,于法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所涉案的四笔信用卡其透支真实金额远远小于侦查中所认定金额,且透支款息现已清偿,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请求贵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解释》第6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初步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并希采纳。
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以上就是我为您提供的诈骗罪辩护词范本仅供您参考
2017-02-06 11:3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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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卷宗,参与了庭审,特出具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庞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庞某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银行催收过程中,庞某始终予以回应承诺还款,并且态度诚恳,不属于“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的“恶意透支”情节;
从被害银行的催收记录上来看,---,庞某已经告知银行,持卡人表示准备把家里的60平方米的房子卖掉还款,但是因交接房屋需要一段时间,还未办成,银行已经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报案至公安将被告立案侦查。被告亦没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的行为,而是将家中财产情况积极告知广发银行,并准备还款。
从被害人家属提供的庞某的能够出售的房屋的证明以及侦查机关调取的与河南和悦致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庞某有正式工作,劳动合同期至2015年1月2日,后因为单位效益不好,庞某才去河南富达汽车贸易公司上班,还未下发工资,庞某就被拘留。被告庞某具有信用卡债务的还款能力,并不是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从庞某的信用卡消费记录以及庞某的供述,庞某消费信用卡的项目主要用于--年的日常生活消费以及工作需要,并非肆意挥霍。
(二)本案被告的案情应当与其他信用卡恶意透支相区分。
本案被告庞某对信用卡的透支使用系用于基本生活、工作使用消费,而非不计后果恣意挥霍,其亦具有还款能力。相较于虚构自己的工作以及收入骗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以及利用信用卡恶意套现用于非法经营或者奢侈品消费挥霍等,是应当区分开来的。
二、论本案庞某无罪的必要性。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督促信用卡持卡人还款,维护信用卡金融业务的持续发展,如果不考虑客观情况,一杆子打死,最终损害的也是信用卡业务的良性循环。
(二)被告正当年,家中尚有老母亲,以及年幼的孩子,现其家人已将多余房屋变现,并可将卡债偿还完毕。关键是,明明是可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却以被告人承担可能高达5年以上的刑事责任为代价予以误判,将会给作为社会组成细胞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这种破坏是任何人都无法弥补的。
(三)如认定庞某构成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那么应当以什么时间为起点来认定?
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信用卡透支消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那么公诉人起诉的被告人诈骗的17万元多现金的行为也是从办卡之日起---年开始计算的,辩护人特意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消费清单进行核算,发现自2007年开始,庞某所归还的该卡的利息以及其他杂费高达11万元多(即排除本金外的数额,建议公诉人举证其公诉的诈骗数额的计算标准),根据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诈骗应当只认定本金,而不包括利息。如果将庞某自2007年始持卡时的所有消费全部计为诈骗,那么期间庞某所归还的数额中含有利息部分是不是应当从公诉人公诉的本金数额中扣除?若诈骗的数额中还包括利息,那是不是应当是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被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还款能力,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恶意透支犯罪,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以上内容就是我为您准备的诈骗罪辩护词范本,希望您能满意
2017-02-06 11:31: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