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纠纷与《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条款第一种情形是《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的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返还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要回复其权利人的地位,而其被回复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等诸多权利。被撤销死亡宣告人如果回复的是物权,当然可以所有权人的地位发动返还原物诉讼;如果回复的是其他财产权,则可以直接发动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诉讼。所以,无必要在此处多设返还原物条款。
第二种情形是《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本条规定有利于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提供一般基础,应保留。
第三种情形是《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返还财产。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责任比之《物权法》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在保护力度上有所欠缺。实践中很多返还原物案的判决,援引该条作为判决依据(200份判决样本中占15%),徒增繁杂。因此,建议删除。
第四种情形是《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返还财产。第134条规定的“返还财产民事责任”涵盖了第117条的“返还财产侵权责任”,成为合同法上的返还责任、不当得利法中的返还责任以及无因管理中的返还责任的一般规定。应予保留。
(二)返还原物纠纷与《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条款
第一类是因合同效力瑕疵而发生的返还财产,其请求权基础主要是《合同法》第58条。合同因效力瑕疵而返还的财产有物权、债权、股权等,单凭返还原物诉讼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该条应予保留。
第二类是因合同自然终止而发生的返还标的物。如租赁合同等不转移所有权而仅在特定期间内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合同和劳务性合同,在自然终止时,占有人需要将标的物返还给权利人。此时,会出现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相关的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的竞合。这些竞合虽然增添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可能,但因为上述合同中有些当事人并不是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他无法援引返还原物请求权获得保护,但却可以援引上述规定获得保护,因而应予保留。
第三类是因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而发生的返还财产。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在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时起,出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出租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再需要返还财产请求权,可以删除。
__________:
你与公司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限.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请你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什么叫商业银行的终止
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出现解散、撤销、破产等的情形时,商业银行就会终止,不再继承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二、商业银行终止的情形
商业银行终止的法定原因有:
(1)解散,即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主动申请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引起的解散在法律上称为相对终止;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引起的解散称为绝对终止。
(2)撤销,是指商业银行因为实施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而依法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勒令停止,强制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在法律上因被撤销而引起的终止称为强制终止。
(5) 破产,是指商业银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以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这也属于强制终止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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