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用等发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的材料: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护理依整程度的鉴定和复查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以前企业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人员需提交《职工工伤证》原件和复印件,未认定工伤人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4、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临床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工伤鉴定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的还应提供初次鉴定的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病退、退职、医疗期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鉴定病种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对于因不能提供原始病历,必须提供有医院病案室负责人签字,医院医务处盖章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各种检验报告单(片)、化验报告和最新诊断结论;
4、申请鉴定以下病种的,须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
1)肿瘤病患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提供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报告、影像学资料;
(
2)癫痫病患者,须提供系统服药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
3)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须提供系疗的就诊病历;
(
4)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须提供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
5)精神分裂症患者,须提供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
6)难治性情感障碍患者,须提供系疗5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
7)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不少于1次的住院凭证,以及住院缴费证明(含医院收费发票或医保核销住院费用的证明)。
三、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四、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限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五、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1、《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限工伤职工);
3、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有效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鉴定的伤残等级;
六、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的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3、相关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七、其它鉴定情况被鉴定人因病、伤情况较重申请出诊鉴定的,除按上述项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申请人或其亲属还应写出劳动能力鉴定出诊申请,说明申请人目前病、伤状况及申请理由,附相关病历和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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