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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打借条的空放

蒋** 上海-嘉定区 债务纠纷咨询 2021.01.06 13:37:02 369人阅读

有没有打借条的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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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及款额比较大的借款,欠条一定要详细细致,格式规范。要保证有标题,正文,落款。详细写明借款双方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借款原因,借还款时间,金额,(大写,小写),日期,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应。
  在普通的欠条中一定要注意字的表达意思。借条和欠条意思不相同,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形成。欠条多发生于买卖,赊销等交易。在法律上欠条必须在两年内进行述诉,过了述诉期限很难保证要回欠款。而借条可以在20年内述诉。
  在写借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表达意思。借和借给可以完全理解成两个意思。给您一个模板,可以进行参考。
  欠条,本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情,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亏欠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经双方协商,利息定为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债务人必须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随债权人住所地的变更而变更)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立此据!债务人:签字且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备注:所有数字一定要使用大写,数字大写一般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签字的地方同时要按手印。

2021-01-06 13:38:0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你好!要看欠条是否有按照格式来编辑的,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一、保留好证据的重要性有哪些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现实中,原告提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二、哪些材料可作为证据? 1、传统证据 (1)借条 (2)借款合同等 2、电子数据证据 (1)放款记录: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指定账户向债务人实际划付了一定数额的借款。此外,第三方支付公司盖章的放款凭证也可以用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债务人。 (2)短信及电话催收记录:可以证明债权人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催告债务人还款,延长诉讼时效。 (3)代付服务协议和委托书:可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相关代付事宜。 (4)债权转让通知:可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债权,并依照法律规定向债务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5)居间方后台记录:证明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及尚未偿付的本金数额。 (6)其他合同或者记录: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你好!要看欠条是否有按照格式来编辑的,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一、保留好证据的重要性有哪些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现实中,原告提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二、哪些材料可作为证据? 1、传统证据 (1)借条 (2)借款合同等 2、电子数据证据 (1)放款记录: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指定账户向债务人实际划付了一定数额的借款。此外,第三方支付公司盖章的放款凭证也可以用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债务人。 (2)短信及电话催收记录:可以证明债权人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催告债务人还款,延长诉讼时效。 (3)代付服务协议和委托书:可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相关代付事宜。 (4)债权转让通知:可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债权,并依照法律规定向债务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5)居间方后台记录:证明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及尚未偿付的本金数额。 (6)其他合同或者记录: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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