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限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子、保质期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够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注销许可证。
您好,可能涉及行政、刑事责任,如您还有什么问题或者需要帮助地方,可来所详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