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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刘** 北京-海淀区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2.01 16:08:56 1957人阅读

我最近打算抵押贷款,但是我们家也没什么东西好抵押的,我想问问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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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用来抵押的财产,是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及权利。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首先,该财产必须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限制流通性,不能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其次,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抵押权人有处分权的财产。第三,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应大于或至少等于所担保的债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债权的实现。第四,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经使用不会使其价值急剧降低的财产。具体而言,我国《担保法》规定,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这里所指的房屋是广义上的房屋,即指一切固定于土地的,以建筑材料将特定空间从自然空间中隔离而供人们生产、生活之用的建筑物。所谓地上定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自然物和人工物,如树林、桥梁、电线杆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这里需要指出的土地使用权可用作抵押物而土地本身不可用作抵押物。这样规定不仅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点,而且也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这里所指的抵押人和(3)一样也指国有企业。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低压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将以上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同时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大都为农村中的农业用地,如果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那么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可能会使农业用地的使用权落入他人手中,从而导致农业用地改变用途,而直接威胁到农业的生产发展。因此,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是指公益单位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设置的各种社会设施,这种设施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福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关系众多人的利益,有关社会稳定,这一类设施不得抵押。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作为抵押的财产应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抵押人对其有处分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是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是指该项财产有两个以上的人主张权利。抵押人在此情况下对财产都没有明确的处分权,因此不能就其设置抵押。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查封,即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财产贴上封条予以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或处理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有关财产运往另外场所予以扣留,以解除原占有人的继续占有。监管,即由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部门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进行监管。由于被查封、扣留、监管的财产抵押人已丧失处分权,所以也不能抵押。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017-02-01 16:1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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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017-02-01 16:1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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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017-02-01 16:1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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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会理县律师越秀区律师霍邱县律师恩平市律师兰山区律师龙口市律师叙永县律师在借款合同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用来作为抵押担保。也就是代表着债务人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不然担保是无效的。那么,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一、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的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由此可见,只有满足规定的财产用来作抵押担保,债权人才有抵押权,借款合同才能生效。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的网站,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律图网:律师解答: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相关法律知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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