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所以,如果你爱人是非文职军人,就在你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如果是文职军人,就在你爱人住所地。
您好,关于关于军嫂1.军嫂是不是不可以主动离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军队是国家稳定的基石,但为了保卫国家,军人又常常付出巨大的个人牺牲,尤其是在婚姻与家庭等方面。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了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经过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三条规定,所谓“军方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知,军嫂想要离婚,要么与军人一方协商一致,即军人一方同意离婚,要么有证据证明军人一方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的情形。否则,将判决不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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