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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以前工作的离职了,但是我不方便回去办

ask****342 四川-成都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2.23 10:55:26 494人阅读

我在以前工作的离职了,但是我不方便回去办理离职手续,属于是旷工离职的,然后公司那边就把我的工资给我扣下来了,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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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扣工资不合法,可以向劳动局举报

2020-12-23 11:1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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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77970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8511条

可以劳动仲裁

2020-12-23 11:0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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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012579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48800条

有没有正常申请离职

2020-12-23 11:04:03 回复

从以上争论不难看出,认定刘某某获取两出版社所送83886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前提在于确定《英语新世纪》这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通常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即是作者,但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同时,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除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外,著作权均由作者享有。因此,在确定一个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首先应界定作品是属于个人作品还是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
  个人作品代表个人意志,由个人承担责任、享有著作权,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较易区分。法人作品系创作者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意义上讲这也是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任务而创作的,就这一点而言,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存在某种相似之处,因此,实践中界定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往往容易产生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在于此。但细加分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还是有重大区别的,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承担不同。法人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职务作品除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地图、软件等几种特殊作品及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由作者个人承担责任。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所在。
2、单位介入程度不同。法人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职务作品更多体现个人意志,反映作者的创作风格、特色,法人作品较职务作品单位介入程度更强。
  本案中《英语新世纪》的出版合同由教研室与出版社签定,可见教研室为编写活动的发动者,刘某某作为教研室副主任,依职权组织、召集各区县教研室编写《英语新世纪》,应为教研室的组织、召集行为,而非顾的个人行为;顾等人的编写行为亦是在教研室的主持下,体现教研室意志的创作行为,另外,出版合同由教研室签定,也决定了教研室在对《英语新世纪》这一作品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本案中作品责任的承担者是教研室而非刘某某等个人。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刘某某等人是在教研室的主持下,基于教研室的意志编写了《英语新世纪》这一作品,且责任由教研室承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该作品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应由教研室享有。
  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刘某某等人私下与出版社约定总码洋为3%的费用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实质上是刘某某等个人在编写教材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所收受的“回扣”。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的规定,本案中只有作为著作权人的某市教研室有权就《英语新世纪》这一作品与两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并获得报酬,刘某某等人则无权直接与出版社约定并从其处获取报酬。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刘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出版社谋利,暗中收取出版社额外支付的3%“回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律意见】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提讼。同时要保存好借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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