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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朱** 山西-长治 合同效力咨询 2017.01.20 21:26:25 191人阅读

我和男朋友即将结婚,我们之前已经有了事实婚姻,所以在结婚前我们订立了婚前协议,请问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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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您提出的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的问题的回答。
首先,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前协议有效,一般没有必要公证,但涉及房产比较特殊。
其次,所谓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而《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是
首先尊重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因此,如果未婚的夫妻双方已经对自己现有和未来的财产有了安排,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实现。
其实一般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不公证都有效。只要男女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双方签订协议,即为生效,而不必公证。
但是,涉及房产问题比较特殊。涉及房产转让的这类婚前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7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恰恰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
因此,为了防止赠与人擅自撤销赠与,强化涉及房产赠与的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最稳妥的方式是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过户。
再次,“关于约束双方婚后一方出轨,净身出户”。
忠诚协议是现实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大胆尝试,正努力尝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途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一,鉴于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男女双方慎签忠诚协议,现在敢签将来就要敢于担当。忠诚协议无法给爱情上保险,更多地是对配偶双方的精神约束。

二,如果签署忠诚协议或是含有忠诚条款的婚前财产协议,内容最好经双方合议而成,切忌完全由一方执笔,每条条款的含义表述清晰明了,不要含糊其辞。特别是对于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要动不动就是“净身出户”、“放弃全部财产”、“巨额赔偿”。

三,对于“若婚姻中一方出轨,则所有财产归无过错的另一方所有”这样的忠诚协议,一般公证处会以无法按道德标准办理公证手续而不予办理。双方只能自行签署或找第三人(也可以是律师)见证,但也只能证明双方签字属实、是真实意思,效力如何仍存在未知因素。

四,离婚时对忠诚协议的处理时应十分慎重。如果配偶一意孤行地移情别恋,而自己又不能感化对方,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适当进行精神补偿或赔偿,或许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而不应简单地、一味地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或给予巨额赔偿。
为慎重期间,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去当地律所咨询。

2017-01-20 21:3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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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不管你是婚前还是婚后协议,婚前财产归个人,净身出户只能是结婚后两人共同收入,一般只是少分财产,两人都是低收入不可能有一方净身出户,除非他有其他财产或收入。
综上,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几乎为零。

2017-01-20 21:30:25 回复

你到底想做什么,你想要合同无效还是有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具体怎么办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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