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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发复(1994)3号批复,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参照该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是从出具借据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所以我认为根据债权债务法律的话,你这个已经过了七年了,是过了债务诉讼时效的。
2017-01-20 16:1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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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赵某可随时主张权利,你可随时履行义务,你选择在7年后才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因此你如果现在提起诉讼,是符合债权债务法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
2017-01-20 16:2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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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借据出具之日,只是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而未约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就是债权债务法律表明了你可以去法院诉讼要求他还款。
2017-01-20 16:18: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