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住院期间。
3、备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东莞为35元/天。
(三)食宿、交通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3、东莞: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按300元/次的定额标准执行。关于咨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社平工资的问题,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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