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彭水县法律咨询 > 彭水县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 别人欠我钱,借条上写的借款日期和利息,我有没有

别人欠我钱,借条上写的借款日期和利息,我有没有

吴** 重庆-彭水县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2.13 16:08:10 442人阅读

别人欠我钱,借条上写的借款日期和利息,我有没有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彭水县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彭水县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民间借贷定义是公民与公民、法人、其它组织间的借贷行为。其特点是方便、灵活,准入门槛低,节省时间。贷款本金、利息、还款时间都可以自由约定。但是民间借贷利率多少算合法呢根据2015年9月1日最新的民间借贷法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说年利率24%(两分利)到36%(三分利)之间算自由议价区间,在产生纠纷前按约定利率走,有纠纷上后剩下的利率会按24%算,如果未超过24%的肯定合法受保护,而超过36%的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020-12-13 16:09:10 回复


1、应写明“借条”,不是“欠条”、“收条”。  借条是借款的凭证,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而收条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财物时开具的证明,是收到财务这一事实的凭证,一般在债务人清偿欠条或借条后,由债权人书写,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了。  在司法实践中,欠条远比借条复杂,往往背后有交易的过程。因此,借款时应该写借条,而不宜写成欠条,以省去日后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更不能写成收条,造成借款有去无回。  
2、借条中要列明当事人。  借条应当写明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千万不能草率就写“李总”、“老三”等用词。  
3、借条中要写明借款金额,有约定利率的也应当写明。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明确写入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借款的出借、还款时间一般应当写清楚借、还款时间。  当然还款期限的明确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当然如果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话,并不必然导致债主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债主可以随时要求其偿还债务,但需要给予适当的宽限期而以。  
5、借款时应当写明借款原因、款项支付方式。  写明借款原因及借款支付方式是为了明确出借人对其借款已经履行了义务,以避免借款人抗辩,给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有担保一定要求担保人签字或者办理担保手续。  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提供保证人、抵押或者质押。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并写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法,现在规定的利息利率是24,在24以内当事人到人民,人民对这类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给予法律保护。
2、在实践之中,有些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超过24,没有超过36,因为36就是无效,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的债务叫作自然债务。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3、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扩展资料最高人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亮点如下: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同样会驳回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总结: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律不干涉,多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也不能强求。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多给了可以要回来。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