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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夫妻有一方存在和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单方承认债务并不能免除债权人举证其与夫妻一方的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责任,债权人仍然要找出证据证明双方债务的真实性。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因此,你可以申请法院要求你老公的朋友王某举证。
2017-01-16 15:0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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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惩罚缺乏力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述规定存在的法律漏洞,制造虚假诉讼从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你此时应及时的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参加到诉讼中去,以行使自己的抗辩权,也可以申请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确是共同债务,如不能举证,你老公的朋友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17-01-16 15:1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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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受害的配偶一方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到其配偶与他人的债务诉讼中,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因此,当你知道老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及时的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参加到诉讼中去,以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方才知道配偶伪造诉讼侵害自己利益的,也可以依法提起撤销权之诉,以撤销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假判决书”。
2017-01-16 15:12: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