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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方一直接托着工程尾款不给怎么办

ask****884 福建-福州 土地承包咨询 2017.01.16 08:40:40 8253人阅读

工程承包方一直接托着工程尾款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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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福州 咨询解答:5132条

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

2017-01-16 09:0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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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可诉讼处置,
一、当事人诉讼,首先应提交诉讼书,并按另一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两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纪、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诉讼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诉讼事实、借口,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诉讼应提交下列手续:
1、原告主体资格的手续。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手续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借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2019-02-20 18:59:23 回复
地区:福建-福州 咨询解答:5901条

建议向法院起诉

2017-01-16 21:19:55 回复
地区:福建-福州 咨询解答:17780条

协商不成,就诉讼处理。

2017-01-16 14:5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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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020811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福建-厦门 咨询解答:6038条

向法院起诉给付。

2017-01-16 11:57:20 回复

可以,可以委托律师带上你的证据,我们可以商谈,我是蒋律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再详细的划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第七条,对于依法必招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就是说,满足以上条件的采购项目均标,不得直接委托。不过,也有一些例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也就是说,有以上几种情况的依法必招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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