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受理案件和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管辖因诉讼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只需解决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即审判管辖。根据审级和地域的不同,审判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专门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专门管辖。
刑事诉讼案件因实行公诉制度,大多数案件必须经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提起公诉,所以除了要解决审判管辖外,还要解决公安、检察、三机关之间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问题,即职能管辖,又称作立案管辖。明确、合理地确定司法机关之间的各自管辖的范围,可以保证其各司其职,避免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相互推诿,拖延诉讼的现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二、产生指定管辖的原因有哪些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涂改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及时指定管辖;如果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及时指定管辖;如果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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