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书面提供废标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宪法中限定对宪法未明文限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事项的处置。英美法系国家宪法中通常作宪法未明文牵涉的权利由人民保留的宣示,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限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能够被取消或忽视”;第10条限定,“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加拿大宪法第26条限定,“本宪章对于某些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不应解释为否定加拿大现存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者自由的存在”。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则在宪法中引入国际公约适用条款,有的国家甚至直接限定了国际公约优先宪法而适用。例如,日本宪法第98条第2款限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德国基本法第25条限定,“国际公法的通常规则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地位优于法律,并直接创制联邦境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荷兰宪法第66条限定,“如果国内法的适用与任何国际协定的限定相冲突,则国内法在王国范围内不予执行,而不顾国际协定的奏效是在国内法之前或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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