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合营企业的设立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当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情况下,可由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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