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
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
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解答如下, 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
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
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解答如下, 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
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
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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