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以下的解答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一、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其主要内容有: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 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 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 三、排除妨害 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 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权人占有着物; 2.物仍然存在; 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险 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 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 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 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 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 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 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六、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解答如下,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
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
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第
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
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证据的含义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表明证据是证实、标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它包含了三层意思: 1、证据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断; 2、证据证明的是案件真实情况,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不能作为证据,故意歪曲案件真实情况,使司法人员对客观事实、案件真相产生误导的“证据”则是假的证据,是伪证; 3、证据及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也包括被告人无罪的事实,既包括证明被告人罪重的事实,也包括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证据反映的案件情况是客观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 二、物证的特点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共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是其中一种,物证当然具备证据的一般特点。同时物证作为七种证据的一种,它除了具备证据的上述一般特点外,还有其特殊性。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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