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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

罗* 山东-临沂 行政复议咨询 2020.11.29 04:39:35 348人阅读

非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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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经法定事由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诚实守信。  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发现其违法、不当或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可由有权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内容应予撤销,部分内容继续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体而变更其应撤销部分,对应变更部分作出新的决定。行政执法行为已执行完毕,或执行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已到期,应宣布该执法行为终止。  参考: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20-11-29 04:40:35 回复

  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经法定事由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诚实守信。  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发现其违法、不当或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可由有权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内容应予撤销,部分内容继续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体而变更其应撤销部分,对应变更部分作出新的决定。行政执法行为已执行完毕,或执行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已到期,应宣布该执法行为终止。  参考: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经法定事由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诚实守信。  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发现其违法、不当或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可由有权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内容应予撤销,部分内容继续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体而变更其应撤销部分,对应变更部分作出新的决定。行政执法行为已执行完毕,或执行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已到期,应宣布该执法行为终止。  参考: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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