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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有纠纷,需要解释一下撤销赠予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吗?

ask****946 江苏-南京 遗产继承咨询 2020.11.27 09:40:58 394人阅读

继承遗产有纠纷,需要解释一下撤销赠予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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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赠与可以随时撤销,但经过公证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等不能随意撤销

2020-11-27 10:07:10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52385条

有的,正常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年内行驶

2020-11-27 14:2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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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明一下具体过程。

2020-11-27 13:3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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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起诉,解决继承纠纷

2020-11-27 10:3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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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帮助可以加我联系方式详聊

2020-11-27 10:26:29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2321条

可详谈

2020-11-27 10:2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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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一年内

2020-11-27 09:59:48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42419条

赠予,随时可以撤销。但经公证,及附义务的赠予除外。

2020-11-27 09:54:21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9915条

F.你好,具体说明是什么情况。

2020-11-27 09:52:28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71条

你好,有时间限制的。

2020-11-27 11:12:53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027条

无时间限制,如已办理赠予手续是无法撤销赠予的

2020-11-27 10:1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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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叫遗赠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为: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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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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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2007年初,我与曾某合伙经营生意,因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严重亏损,至2008年9月散伙结算,两人共欠外债28万元。债主多次催讨,而曾某资金紧张,我一人还清了这28万元欠款。此后,曾某口头答应设法尽快归还由我为其偿还的应由其分担的14万元债务。然而,曾某背着我,于2009年1月将其在合伙前购买的一套现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无偿赠与给与其离婚后尚未再婚的前妻温某,并于2009年2月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以备今后复婚。该住房是曾某的主要财产。我现得知此事后,向曾某讨债,被其回绝说,他的住房已归温某,已无财产偿还14万元债务。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明达:这里主要涉及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问题。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为保全债权,有请求人民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曾某应当分担与俞先生的合伙债务,但因其无支付能力,而未清偿。曾某拥有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且该住房为其主要财产,而他明显为了避免将此住房抵债,有意将该住房赠与温某。这种出于为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俞先生债权的实现。因此,俞先生有权请求撤销曾某赠与温某住房的行为,使之归于无效。同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俞先生应在其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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