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48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你好,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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