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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农村宅基地拆迁利益问题

ask****639 上海-松江区 宅基地咨询 2020.11.25 14:28:14 311人阅读

上海市松江区农村宅基地拆迁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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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5249条

征地拆迁补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各地的政策进行具体的分析。具体的您可以说一下您的详细情况,我帮您分析一下

2020-11-27 10:33:05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7447条

您好,这可以咨询的。

2020-11-27 00:05:06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74156条

发生争议的话,可以委托我们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您们的合法权益

2020-11-26 00:03:47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0209条

您好,需要详细了解您的具体情况,才能给您相应答复

2020-11-25 15:09:46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3898条

你好,户口上有几个人?现在拆迁政策下来了没有?

2020-11-25 15:2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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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应 该不能。除非家里人协商同意。具体请询问拆迁部门。

2020-11-25 15:0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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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限定:“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可见,乡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不能律的禁止性限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限定,“乡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准许。”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限定,1986年及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分别限定,仅表述为乡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没有明确限定为转让做法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能够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通常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做法,因为集体人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之间的买下做法,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确限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准许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买下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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