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有一定的权利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债务关系中,债权人能不能进行对债务人隐名股权的查封呢
一般情况来说,债权人是无权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只是根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分取红利的债权,而并不享有股权。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不能对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股份进行保全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您好,针对您的欠条不写债权人方名字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没写债权人的名字属于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其整体的效力。只要主要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就是合法有效的。
一、借条是债权凭证,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而不是象汇票、支票、本票那样的具有无因性的债权凭证,更不是类似于提单那样的物权凭证。因此,视欠条持有人为债权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在欠条上没有写明债权人是谁的情况下,欠条持有人以此为据欠条出具人的话,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自己是债权人,会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向“债权人”追回他扣的钱后,他自己应承担对“其享有债权”这一事实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如果债权人,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享有债权,那么的判决书将认定这一事实,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到时候就可以直接以的该判决书为据,向出具欠条的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内容如下: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您好,针对您的欠条名字写错了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欠条,也可以直接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
如果借款人不承认,可以到,但是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除此之外,债权人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债权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给付借款的凭证,证明双方债权关系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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