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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到定罪,如何计算刑事诉讼期间时限?

王** 广东-东莞 刑事诉讼咨询 2020.11.24 03:21:07 417人阅读

从犯罪过程到被抓捕直到最后定罪的时间,经历了一段刑事诉讼期间,如何计算刑事诉讼期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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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的计算方法为:
(1)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次曰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2)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开始月的开始日次曰起算,期间是整月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而不论当月的实际天数;期间是跨月的,向后数够月数所包含的天数,其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3)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也期间、送达一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不在此限。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者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4)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送达裁判文书,以及第一审案件审结后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结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移送案件卷宗,所花在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5)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6)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7)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实作司法鉴定的期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8) 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侦查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限制。

2020-11-24 03:2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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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又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时间,如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十天,超过十天即丧失上诉权。指定时间是法官规定的时间,如自诉案件法官可以指定当事人在几日内补充证据,超过制定时间则视为没有证据。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以小时计算。如: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者单位。
以日计算。如: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十日内可以抗诉。
以月计算。如: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期间的计算,不包括开始的时、日。如上诉期为十天,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如邮寄以邮戳为准,上诉状在第十日交邮,法院在第十三日才收到,不算过期。
法定期间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应当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节假日延长期间的制度只适应于当事人,不适于于司法机关。

2020-11-24 03:23: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只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未对当事人约定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认识的深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逐渐对该问题达成共识,即“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司法解释采纳了该观点。  在对本条进行理解时应注意两点:

一,本条是对给付分期履行债务中的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而非对给付全部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后者当然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本条适用的情形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ttttt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限应从何时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直接送达。
人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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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征地拆迁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是从作出征收拆迁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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