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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谌* 河北-沧州 知识产权保护咨询 2020.11.20 23:56:03 310人阅读

舅妈昨天听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讲座很大引起了她的兴趣,她想进一步了解一些,请问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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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

2020-11-21 00: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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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2020-11-20 23:57:0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商业秘密不同,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保护,在申请时就会将其具体技术细节以申请文件的形式提交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会及时公开专利的内容,这有助于科研人员的研发,避免重复作业。而发明人获得利所取得专利发明的独占权,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这就容易形成技术垄断,违背了促进科学发展的初衷,因此需要对专利制度进行一定的规制,要有实效性。

您好,关于如何理解生态保护补偿它有哪些具体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是指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2016年5月,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确立了“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并明确到2020年,要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总体上不外两方面:一方面,加强行政手段的运用,由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推动生态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这是我国目前开展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另一方面,加强市场手段的运用,通过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协商,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在这方面,地方已经积累了成功的经验。2011年3月,财政部、环保部印发《关于启动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的函》,明确由财政、浙江和安徽政府各出一部分资金,通过相互协商,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效果明显。

  特许经营,指的是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加盟商希望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发展自己企业,由此而形成的特许加盟体系。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的统—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特许加盟连锁的实质则是超市总部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商标、商号、服务标识、经营模式等)出给的加盟者,由其在总部的统一指导下共同经营的一种超市连锁发展方式,是特许经营形式的一种,该种方式对于发展连锁的超市总部而言,能实现在最短的时间里,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扩张,即所讨低成本迅速扩张”。下面,谈一下特许经营中若干法律问题的看法。  
一、超市特许经营中的收费问题  首先,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么我们就先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超市特许加盟的收费问题。  
1、加盟收费的法律渊源  特许加盟作为项特殊的经营方式,其加盟收费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产生。  加盟收费的间接法律渊源是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根据这些法律,特许者(授权方)和被特许者(被加盟者)之间只要达成合意、订立合法契约,即可按契约的约定收取加盟费用。  加盟收费的直接法律渊源是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11月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均规定了特许者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这实际上也赋予了特许者收取加盟费的权力。  
2、加盟收费的法律构成  收费是权利(权力),任何收费都是建立在一定法律关系之上的,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收费是法律关系的产物,每一项合理的收费都应该有其对应的一种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一般超市特许加盟收费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分别建构在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上:  
①基于知识产权(商标、商号、字号等)有偿许可使用关系而产生的收费;  
②基于商业指导服务关系而产生的收费(注: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服务依法可以是有偿的);  
③基于货物买卖关系而产生的收费。除此之外,收费项目还包括个别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杂项费用,但主要是上述三种。每一项收费都应对应—种法律关系作为依据,使收费有理有据、清晰明了。  请看下面的文字列图:  
①知识产权使用费——知识产权有偿使用关系  
②加盟店管理指导费——技术咨询服务关系  
③货款及运费——货物买及附随义务关系  
④杂项费用——其它相应法律关系  
3、现行加盟收费制度的不足  我们现在许多从事超市特许经营企业的加盟收费制度、收费项目中基本上都会有定期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加盟金)这一项(注:“特许权使用费”这一概念出自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教材)。经营特许加盟,主要的经济收益就来自定期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可问题就出现了:“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在“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的照搬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教材中的相关概念,因为这个概念过于含糊,它没有稳固的法律关系作后盾。我们也不能简单将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加盟收费笼统地归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中,而是应该将加盟收费明晰化,通过收费项目各自明确的法律关系来分别加以调整。现行的加盟收费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特许权使用费”这一项上,该收费项目的概念本身就比较模糊,其法律依据和所对应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单薄。“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加盟咨询指导费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收费项目会降低加盟合同的对价性,引起不必要的疑义。  在特许加盟知识尚不算普及的今天,就连人民都把特许加盟案件划入联营合同纠纷一类,那我们就更加应该把这一特许加盟的主要收费项目明确化、规范化。  
4、改进加盟收费制度的设想  我们认为,应该从法律角度着手,对现行一般超市特许企业的加盟收费制度在法律上作出一些调整,明确地把“特许权使用费”分为两项:①知识产权有偿许可使用费;②加盟店管理指导服务费。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两项收费是完全基于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各自的收费,只要有一种法律关系存在,该关系所对应的收费权利义务也就存在了。换句话说就是,只要特许加盟关系存在,只要加盟店在使用授权者的商标、商号、字号等知识产权,它就应该定期支付授权者一定的使用费用。加盟店不能以授权者提供的服务有问题而拒绝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从诉讼实践来看,一旦因加盟收费问题引发诉讼,也比较容易认定其中的法律关系。  
二、超市特许经营中的风险与控制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凡是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经营特许连锁的优点突出、低成本扩张,既增加了超市的知名度,又获得丰厚的回报,同时也带动经济增长。但是,它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由于加盟者是实体,经营自由度高,因此总部对加盟店的控制力度小,管理难度高,继而各类风险也就随之发生。我们可以把超市特许经营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类:一是法律框架内的风险;二是经营框架内的风险。本文主要试图分析法律框架内的风险。  (一)什么是法律框架内的风险  我们知道,维系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关系的往往只是一纸契约,而在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之间发生的却是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的特许使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许经营所牵涉到的法律关系涉及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数个法律部门,用以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法规、规章有几十个之多,如此之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项商业行为,在工商领域中还不多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特许经营对于法律的依赖极其之大也可见一斑。具体来看,法律框架内的风险主要有:  
1、违约之险  我们这里所说的违约风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违约风险,而是在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建立加盟关系之后,由于加盟者怠于履行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服从授权者的管理而造成的风险。最常见的,是加盟者利用各种借口,拖欠应缴纳的费用,又或者违反约定擅自进货,更有甚者,加盟者不经授权者同意就扩大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的使用范围。对于任何一个超市而言,这个风险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原因。在每个超市的特许加盟连锁体系中,加盟者均为法人,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在目前中国法律架构下,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还不是很完善。由于没有具体的特许经营立法,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加盟关系的认定,往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来加以调整。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总部授予加盟者使用这个超市的商标和店招等整体形象,就是所谓的CI(视觉识别系统)。而在法律地位上,总部与加盟者是完全平等和彼此的,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加盟者拥有的经营权,由总部对其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培训支持。由于加盟者是各自经营的实体,总部对其的约束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加盟者的某些自主经营行为有可能直接伤害授权者的利益,威胁加盟体系的安全。加盟者具体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①不执行总部统一采购的规定,擅自进行采购;②不服从总部统一管理,自行其是;③隐瞒加盟店的销售状况,规避交纳加盟金等费用的义务;
④加盟者擅自单方终止合同等等。加盟者这些严重的违约行为直接侵害了授权方的利益,造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使授权方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这种违约风险是所有法律风险中最大的风险。  
2、侵权之险  由于特许经营往往和一定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相关,所以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加盟者侵犯授权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情况。比如说,加盟者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变更授权方相应授权使用的范围,或擅自非法地进行转授权、再授权,或擅自使用、传播授权方的商业秘密等。又比如说,在双方特许加盟关系终止后,加盟者不停止使用原授权方的相关授权,则其就构成了侵犯授权方的专有权利。侵权风险的唯一救济手段主要就是司法途径,但无论结果如何,企业都将承担高额的法律成本,并因此导致特许企业管理成本上升,从而使授权方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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