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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请问:如何理解″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牛* 云南-红河 其他咨询 2008.01.07 14:35:46 12909人阅读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请问:如何理解″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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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丰台区 咨询解答:5090条

就是说,原来所有权人把车辆卖给张三了,但没有登记,后来,又卖给了李四,当然李四不知道上述事实,就是善意第三人。但李四的这个买卖登记了。则李四的买卖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张三的买卖在先,因为没有登记,不得以此为理由主张李四的合同无效。

2008-01-07 15:22:58 回复
地区:天津-河西区 咨询解答:2002条

如果你购买该船舶等,但未作登记。该船舶涉及的责任,不知情的第三人仍然可以追究原所有权人的责任,而不必需追究你的责任。

2008-01-07 14:40:48 回复
地区:河南-开封 咨询解答:3556条

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进行了的交易有效,受法律保护。

2008-01-07 14:4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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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但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对章程的对抗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1、在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议采纳登记和公告两种方式,登记属于被动式公开,需要第三人主动到登记部门查询;而公告系主动式公开,由登记机关在覆盖全国或相应辖区的报纸上公告,第三人可坐等信息的提供。但基于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宜以登记作为对抗力的决定性因素,公告可仅作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权息的一个渠道。  
2、规定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但不赋予整个章程积极的对抗效力。  
3、增加章程担保事项为法定登记事项,不打破我国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例外;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遵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明确规定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情。  
5、采纳相对的消极对抗力,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在我国此等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使得该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如果不登记,第三人从外部无从知晓该等不动产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化,所以要求登记,他不像其他动产,交付就可以视为物权变动。法律是站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安定性角度考虑的。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在不知道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从而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就该不动产进行交易,那么该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先于该第三人交易的人,均无权否定该第三人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合法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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