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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中外合资公司都是国企,是这样吗??

王** 广西-梧州 外商投资咨询 2020.11.07 03:54:37 9527人阅读

听说中外合资公司都是国企,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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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越来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经营的越来越本土化,外国企业是不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外国企业在我国是不是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但这个问题,对很多纳税人来说,并不太清楚。笔者认为,外国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对外国企业的税务界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从上述规定来看,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不在中国境内,是确定外国企业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关键。也就是说,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居民企业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注意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此类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并不影响外国企业回到其国内按照20%的法定税率进行税收饶让抵免。


1,国有企业转私企,公司没有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需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如果公司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您好,关于外国企业并不都是“非居民企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越来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经营的越来越本土化,外国企业是不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外国企业在我国是不是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但这个问题,对很多纳税人来说,并不太清楚。笔者认为,外国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对外国企业的税务界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从上述规定来看,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不在中国境内,是确定外国企业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关键。也就是说,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居民企业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注意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此类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并不影响外国企业回到其国内按照20%的法定税率进行税收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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