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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想了解下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2015年的规定?

章* 陕西-渭南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6.11.11 08:44:28 731人阅读

朋友最近在处理一个交通事故逃逸的案子,所以想了解下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2015年的规定,希望详细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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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2015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档)。二档和三档分别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罪过形式和量刑幅度。 (一)按照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分为明知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后逃逸。 明知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肇事后,在明知已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没有采取挽救措施,驾车或弃车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生活中较为常见,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仍然逃离事故现场。此种情形下应认定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驾车行驶过程中不知发生了交通肇事行为,在已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仍驾车行驶的行为。这种行为多发生在大型载重车高速行驶时。实践中对于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定性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笔者认为,逃逸是主观意识下的作为行为,行为人不知已发生交通事故,自然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档定罪量刑。 (二)按照被害人死亡与逃逸的前后关系上,分为肇事致死后的逃逸和因逃逸致死。 行为人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逸,属于肇事致死后的逃逸。行为人明知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也不采取救助措施的,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普通逃逸行为。行为人在造成被害人濒临死亡,即使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被害人也难免一死的情形下,行为人逃逸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两种情形均采用刑法第133条的第二档量刑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轻伤,被害人本可以在采取抢救措施的情况下能够生还,但行为人由于多种心理因素作祟慌忙出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过,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适用,是以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二者之间没有加入其他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素。比如第一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受伤后(被害人的伤势并没达到死亡的严重程度)逃逸,之后第二行为人又造成交通事故,而这一次致使被害人伤势加剧死亡,由于介入了第二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对第一行为人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档次,只能适用第二量刑档次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按照行为人在肇事后采取的措施,分为救助型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漠视型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条规定了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是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案及等候交警处理。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为抢救被害人而离开事故现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看似与上面的法条有冲突,其实质并没有变化。不管被害人在医院抢救后死亡与否,均不影响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但在适用刑法第133条时应采用第二个量刑档次,不能采用第三档“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报警、救助行为。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被害人的伤势熟视无睹驾车逃离,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则行为人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133条的第三个量刑档次“因逃逸致人死亡”。 (四)按照行为人在肇事后实施的行为性质,分为交通肇事行为和转化型交通肇事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于各种原因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肇事人实施的单纯的逃跑行为。这里肇事人的心态应是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肇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预见到被害人因伤势过重,若得不到及时救助会死亡却故意逃离,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行为,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不再适用刑罚第133条的第三个量刑档次。 肇事行为人在肇事后实施了其他行为,加速或者加剧了被害人的死亡,应按照转化型犯罪处理。高法《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肇事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32条、233条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理。不过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仍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是牵连关系,有的认为是吸收关系,有的认为是并存关系,应数罪并罚。牵连犯和吸收犯都要求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为故意,过失应排除在外,这与交通肇事的转化型犯罪不符。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又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移至不易察觉的地方或者已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准备送至医院救助而中途又抛弃,分明实施了两个行为。前一行为由于肇事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过失定性,后一行为是肇事行为人意志驱使下的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不是救助而是隐匿或遗弃,从而使被害人丧失了他人救助的机遇,肇事行为人是在两种心态下的两种行为,不存在吸收和牵连的关系,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放任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将他人撞死撞伤或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醉驾连续撞死多人的“6.30”张明宝案,由于极大的危害性最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2016-11-11 08:46:28 回复
地区:山东-东营 咨询解答:445条

肇事逃逸第三者责任险免赔,之所以将保险车辆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列为责任免除的原因主要是该行为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如果交通肇事后驾驶人逃逸也可以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投保的侵权人就可以几乎完全置身于赔偿之外,这势必导致侵权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救助等义务,以上就是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2015的规定。

2016-11-11 09:02:28 回复
地区:山东-滨州 咨询解答:688条

肇事后是否算逃逸需要交警部门认定才能确认,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2015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应当讲,这三种表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2016-11-11 08:55:28 回复

对于酒后驾驶肇事逃逸怎么处罚2015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肇事逃逸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酒后驾车逃逸就是基于上述情节并且驾驶员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1、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准申领驾驶证;
3、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在此,我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责任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不同,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就不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人首先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机动车一般都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的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支付;机动车驾驶员无支付能力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支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该基金支付办法)。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更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逃逸,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也就是说,可能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就可能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以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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