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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让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它与责任认定书有什么不同?

王* 贵州-六盘水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6.11.10 21:50:30 1206人阅读

除了交通事故,警察让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它与责任认定书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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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咨询解答:23条

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着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一,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2016-11-10 22:06:30 回复
地区:山东-潍坊 咨询解答:2062条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书证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2016-11-10 21:56:30 回复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咨询解答:23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中的“责任”一词容易使人误解,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产生误导;且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针对的又是特定的人和事;也对当事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产生影响。等等,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安机关所作责任认定的性质观点不一。有的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 。有的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全国最高的主管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安部也持这种观点 。另有人亦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但不是鉴定结论,是行政文书,是书证 。

2016-11-10 21:54:30 回复

你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如下:
第××××号
  时间××××年 ×× 月××日 ×× 时 ××分地 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 ××年××月××日
  此认定书,已于 ××年××月××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事故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事故认定书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只能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提出质疑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或有关仲裁机构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一般会采信交警部门依法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当事人应该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保存好。律师提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痕迹证据或者其他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改变或灭失,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保护、收集相关证据。事故造成较大伤亡,当事人又对事实成因及责任认定有争议的,一定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固定证据,以免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当事人在事故处理中一定要注意现场证人的作用。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二、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根据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对事实的一种推理判断,确切的说类似于行政确认,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交通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的规定,上一级交警部门依照执法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原认定有错误,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指令原认定的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另外,在刑事、行政、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异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庭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的,则不会采信,会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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