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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经是无固定期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如果重新签订那之前在公司服务的年限是否还继续存在?

ask****792 广东-广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0.31 23:50:21 479人阅读

您好,如果和总部签劳动合同后成立分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经是无固定期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如果重新签订那之前在公司服务的年限是否还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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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20-10-31 23:58:21 回复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
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
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利弊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护,让劳动者拥有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
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实在降职降薪之后,原本的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的确改变了,因此也有必要更改合 同。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根据规定,由公司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 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
因此,除了调整的岗位以及降了的薪水,其他内容没变的话,不需要重新订立合同, 只需要将更改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即可,而且这种是于原合同同等效力的,不用担心 真实效力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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