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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机动车过户卖了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原车主还需要担责赔偿吗?

177****5500 青海-果洛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31 00:36:14 3481人阅读

您好,个人机动车过户卖了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原车主还需要担责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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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提醒各位车主,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处理,不能擅自转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经过多少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要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此处机动车特指未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0-10-31 00:53:14 回复

案情简介: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2014年5月,顾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常堵塞,原来前任业主在装修时为了扩大房间面积,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必须重新铺设管道才能彻底解决问题。顾某要求前任业主A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A却一口咬定顾某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他已经默认接受了现实,并拒绝赔偿,顾某遂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判决:原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卫生间管道铺设线路属于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顾某无法通过肉眼直接察觉,因此对于损失的发生,顾某没有过错。而A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卫生间管道线路,后作为房屋出售人,在明知卫生间下水管道不通畅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知顾某,已经构成故意隐瞒,故判决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则无需承担。当然,若购房者发现房屋具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出卖人的行为则构成根本性违约,房屋买受人可依《合同法》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律师提醒:房屋的隐蔽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由出卖人还是开发商承担,要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若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由于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也不知情,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2014年5月,顾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常堵塞,原来前任业主在装修时为了扩大房间面积,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必须重新铺设管道才能彻底解决问题。顾某要求前任业主A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A却一口咬定顾某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他已经默认接受了现实,并拒绝赔偿,顾某遂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判决:原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卫生间管道铺设线路属于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顾某无法通过肉眼直接察觉,因此对于损失的发生,顾某没有过错。而A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卫生间管道线路,后作为房屋出售人,在明知卫生间下水管道不通畅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知顾某,已经构成故意隐瞒,故判决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则无需承担。当然,若购房者发现房屋具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出卖人的行为则构成根本性违约,房屋买受人可依《合同法》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律师提醒:房屋的隐蔽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由出卖人还是开发商承担,要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若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由于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也不知情,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2014年5月,顾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常堵塞,原来前任业主在装修时为了扩大房间面积,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必须重新铺设管道才能彻底解决问题。顾某要求前任业主A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A却一口咬定顾某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他已经默认接受了现实,并拒绝赔偿,顾某遂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判决:原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卫生间管道铺设线路属于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顾某无法通过肉眼直接察觉,因此对于损失的发生,顾某没有过错。而A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卫生间管道线路,后作为房屋出售人,在明知卫生间下水管道不通畅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知顾某,已经构成故意隐瞒,故判决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则无需承担。当然,若购房者发现房屋具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出卖人的行为则构成根本性违约,房屋买受人可依《合同法》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律师提醒:房屋的隐蔽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由出卖人还是开发商承担,要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若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由于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也不知情,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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