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群里可以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的大学生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的中学生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针对不同的群体其受伤承担的责任主体也不同。
针对成年的大学生群体,首先我们要分析导致骨折的原因是什么造成的,如果是同学造成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为学校管理疏忽提供不合格的体育设备造成的就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未成年的限制行为能力的中学生,如果受人身损害,学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过错证明责任在受害方。
针对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的小学生,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人身损害,学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目的在于加重学校的证明责任,从而加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力度。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属于医疗事故。应当到当地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