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分支机构所得税纳税申

ask****402 北京 咨询 2020.10.29 10:58:51 377人阅读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分支机构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全国律师 税务类纠纷律师 全国税务类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02672条

您好,具体可电话联系沟通。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来电咨询。

2020-10-29 11:35:51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43061条

建议咨询税务局。。

2020-11-01 11:38:29 回复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列举的不得扣除的滞纳金只包括税收滞纳金,因此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如果滞纳金不属于因未按期交纳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则不属于税收滞纳金。
2、除列举的项目之外,其他费用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都可以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滞报金并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因此可以扣除。
3、缓税利息也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如果因政策调整而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的,与税收滞纳金还是存在差别,如果海关不将其定性为税收滞纳金,应该也是可以扣除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税务类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