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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可以在违章停车的行为中贴罚单吗

焦* 江苏-南京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0.10.29 09:01:08 348人阅读

城管可以在违章停车的行为中贴罚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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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可以贴罚单,道路违法停车拟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内。住建部于近日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城管的执法范围就包括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否就意味着城管在这之前对于违法停放车辆没有处罚权。其实不然,每个城市对于城管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存在细微的不同之处,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城管执法队员有权管理机动车辆占用人行道的行为。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就开始集中行使市容、规划、绿化、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同时行使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等七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城管执法队员有权管理机动车辆占用人行道的行为,其执法依据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从上述法律规定就可以看出,城管并非没有对道路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只是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其范围仅针对占用人行道的违法停放车辆。相关知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2020-10-29 09:02:0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拿着违章停车告知单后,需要去交通处理大队或者中队进行接受处理,去就近的交通处理中心都可以办理。 贴了罚单不处理跟交警贴罚单一样。车辆违章停车被贴罚单或者收到违法信息告知以后,应该按照要求主动接受处理,同时吸取教训,下次尽量避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拿着违章停车告知单后,需要去交通处理大队或者中队进行接受处理,去就近的交通处理中心都可以办理。 贴了罚单不处理跟交警贴罚单一样。车辆违章停车被贴罚单或者收到违法信息告知以后,应该按照要求主动接受处理,同时吸取教训,下次尽量避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拿着违章停车告知单后,需要去交通处理大队或者中队进行接受处理,去就近的交通处理中心都可以办理。 贴了罚单不处理跟交警贴罚单一样。车辆违章停车被贴罚单或者收到违法信息告知以后,应该按照要求主动接受处理,同时吸取教训,下次尽量避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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