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3)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不需要的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负事故全部责任.5万元,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
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
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每增加一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增加一个月刑期,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轻伤每增加一人;轻伤每增加一人;轻伤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处拘役。
(2)死亡三人,增加一个月刑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重伤每增加一人,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重伤每增加一人。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
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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