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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我儿子,我还有一个妹妹,怎样把房产过户给我儿子呢?

ask****640 江苏-南京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29 03:27:20 330人阅读

我父母过世并留下遗嘱(没公正)有证明人和父母指纹签字,继承人是我儿子,我还有一个妹妹,怎样把房产过户给我儿子呢?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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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352条

有遗嘱的话就拿遗嘱去过户呗。你先去房产局问一下,然后他们需要哪些资料,然后根据他们的资料然后来准备。

2020-10-29 10:5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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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058532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01532条

拿着遗嘱去房管局变更

2020-10-29 08:06:30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3975条

你父母的遗嘱是否有效,我要确定,另外,给你儿子是遗赠,要在60日内提出接受房产,具体可联系我

2020-10-29 04:48:32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027条

做遗嘱公证后直接去房管中心办理继承过户

2020-10-29 10:31:44 回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一般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见,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公婆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一,妹妹要求继承房产,哥哥不给的处理方式:
1,可以双方先协商解决;用亲情感化,我国《继承法》上来说,男女平等;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村或者居委会成员);
3,调解不成的,可以起诉;
4,参照《继承法》第十五条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嫁出去的女儿有土地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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